山林权改革有关政策及常见问题解读
泸沽湖摩梭民俗博物馆林分磷化底漆临界风速黄金城网站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黄金城网站林地权属林冠下造林林权,又称山林权,是指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对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1)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果存在纠纷,应当先解决纠纷,再申请登记。
(2)是否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如果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已依法登记发证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没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办理首次登记或者原首次登记未完成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其他情形由申请人负责提供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然后再提出申请登记。
(3)申请登记的林地是国有林地还是集体林地;是通过审批取得、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其他承包方式取得还是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然后根据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的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权利类型。
(4)申请登记的权利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如果尚未依法登记,则应先办理首次登记。如果已经依法登记,则应根据不动产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确定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
(5)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确定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的基础上,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6)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以及附着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造林育林、林地保护、护林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义务应当同时转移,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林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为林地宗地,其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不得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承包关系黄金城网站,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的性质和保护等级,不得毁坏林木,不得毁坏或污染林地;
(5)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资信和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承包方出让林地经营权。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应当事先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集体经济组织出让林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承包经营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事先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
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黄金城网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50亩以上或林木所有权出让金额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受让方出让林地经营权。受让方将从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将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建议先咨询了解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管理和林业政策,降低流转风险。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2)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证书编号)等;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补偿费、林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归属;
(7)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
(8)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是指在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价地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价折股加入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并以入股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获得分红。
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就是在一定的区域,通过林地流转建立和完善林业种植结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统一品牌,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知名度,形成产业链和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
依法取得了《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办理了林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书;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1)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经营权;
(3)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经营权。
(1)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2)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贷款对象包括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等林业或者农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营造用材林、经济林;开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林产品加工项目及生产流动资金;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用途。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不应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1)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自产自销的林下种植、养殖和经济林产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新型经营主体从事林业项目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林产品加工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增值税进项额核定扣除试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类经营主体购置纳入国家农机补贴种类范围的生产设施和仓储、烘干设备,可申请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开展森林经营抚育、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林下经济开发和林产品初加工用电、用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和用水价格。
(2)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使用林权抵押贷款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林权按揭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和“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融资模式。对林权抵押贷款投放规模大、贷款利率低、支持企业数量多、服务先行区建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增绿色信贷金额的0.3‰给予奖励。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诚信涉林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经营主体,可享受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鼓励企业、合作社、大户等经营主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林权交易,对交易量显著的市、县(区)按照履约交易额分档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或1000万元奖励。将面积达到1亩以上的公益林全部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范围,单位保额为1000元/亩,保险费率为2‰。产权属于区、市、县(区)的公益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产权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的公益林,保险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补贴10%,其他组织(个人)自缴10%。
(3)自治区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通过直接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自治区设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专项补助资金,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山林资源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投资的林业产业重大项目符合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支持方向的,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股份制和PPP模式投资国地绿化、荒山造林黄金城网站、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等生态林业建设。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创新,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业,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实现植绿增绿护绿。
(1)保险标的范围及方式。政策性森林保险只对自治区范围内的森林公益林予以保险,并且已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管理正常、具有一定规模(面积在1亩以上,不可折算)的公益林,以管护公益林法人、乡(镇)、林场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
(2)保险金额及费率。按照森林损失后的再植成本,确定单位保额为1000元/亩,费率为2‰。
(3)保险期限及责任。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起止日期为准)。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旱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地震、林业有害生物等直接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森林或防止火灾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林木损失。
(4)保费补贴和结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保险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市、县(区)级的,保险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补贴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的,保险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补贴10%,其他组织(个人)自缴10%。财政补贴结算方式参照《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5号)相关规定执行。
(5)赔偿处理。保险森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发生保险理赔时,保险赔付资金由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保险赔款必须专项用于森林灾害治理、植被恢复支出。
(6)保险机构。森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及固原市直属管理的森林,由自治区林草局和固原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展森林保险的保险经办机构,中标保险机构原则上服务期限为3年(年终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除外),期满后按程序再另行招标。市、县(区)管理的森林,原则上由各保险机构按照2020年农业保险已中标区域(标段)自然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不再另行招标。服务期限按照各市、县(区)签订的农业保险服务合同执行。